勞動密集型企業是指技術裝備程度較低、勞動力需求量較大、用工人數比較多的企業。主要分布于服裝紡織、玩具食品加工、日用百貨等行業中。此類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通常人員密集、流動性大、功能復雜同時具有用火用電量大、易燃可燃材料多火災危險性大等特點一旦消防安全管理稍有疏忽就有可能發生火災造成重大傷亡事故。
關于開展勞動密集型企業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4〕9號)
安委〔201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安委會各成員單位,有關中央企業:
近年來,勞動密集型企業火災時有發生,人員傷亡慘重。此類企業點多面廣、大量集中于城鄉結合部和村鎮,普遍存在消防安全管理混亂、違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違章用火用電、消防設施缺失、疏散通道不暢、消防安全培訓和應急演練不到位等突出問題。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堅決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的發生,報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安委會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集中開展勞動密集型企業消防安全專項治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目標任務
對現有的勞動密集型企業開展一次全面排查檢查,摸清底數,對存在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責令改正;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企業和區域,政府掛牌督辦,徹底整治;明確和落實勞動密集型企業集中區域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完善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建立長效管理機制,提高勞動密集型企業和集中區域的火災防控能力。
二、專項治理的范圍和重點
(一)范圍。凡現有同一時間容納30人以上,從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倉儲等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經營儲存場所和員工集體宿舍,均列入本次專項治理范圍。各地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治理的范圍、企業的規模。
問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四)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的認定標準:勞動密集型企業是否指同一時間容納30人以上的企業而不需要考慮建筑面積和人員密度值;生產加工車間是否包括物流分揀車間。(2021.03.03)
住房城鄉建設部:
一、《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第(四)項中的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是指總建筑面積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
二、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3.3.10條,物流建筑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當建筑功能以分揀、加工等作業為主時,應按本規范有關廠房的規定確定。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是特殊建設工程:
(一)總建筑面積大于二萬平方米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總建筑面積大于一萬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總建筑面積大于一萬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總建筑面積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五)總建筑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員工集體宿舍;
(六)總建筑面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七)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筑;
(八)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九)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十)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十一)設有本條第一項至第六項所列情形的建設工程;
(十二)本條第十項、第十一項規定以外的單體建筑面積大于四萬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021年版)
第七十三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消防設施,是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 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
(二)消防產品,是指專門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產品。
(三)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四)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游、宗教活動場所等。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
3.3 人員密集場所
人員聚集的室內場所,包括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游、宗教活動場所等。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共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 GB50222-2017
6.0.1 廠房內部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于本規范表6.0.1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