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1 范圍
本標準提出了全氟己酮滅火系統設計、施工、驗收和維護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工業和民用建筑中設置的全氟己酮滅火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和維護。飛機、高鐵、地鐵、客車等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的客艙、行李艙等部位設置的全氟己酮滅火系統可參照本規范執行。
全氟己酮滅火系統適用于撲救下列火災:
a) 固體表面火災、文物火災;
b) 液體或可熔化固體火災;
c) 滅火前能切斷氣源的氣體火災;
d) 精密儀器、帶電設備、電氣火災;
e) 烹飪器具內的烹飪物火災。
含有下列物質的場所,不應選用全氟己


本標準提出了全氟己酮滅火系統設計、施工、驗收和維護的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工業和民用建筑中設置的全氟己酮滅火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和維護。飛機、高鐵、地鐵、客車等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的客艙、行李艙等部位設置的全氟己酮滅火系統可參照本規范執行。a) 硝化纖維、硝酸鈉等氧化劑或含氧化劑的化學制品火災;全氟己酮滅火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和維護除應執行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要求。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常溫下是一種透明、無色、絕緣的液體,釋放后無殘留,綠色環保,儲存時為液態,釋放后迅速汽化,可用于火災防護的全淹沒系統和局部應用系統。滅火裝置主要由全氟己酮滅火劑儲存裝置和驅動裝置兩部分組成,根據需求兩部分可獨立設置或組合設置。由全氟己酮滅火裝置、控制系統、控制閥、管網和滅火劑釋放裝置等組成的滅火系統。在規定的時間內向防護區噴放設計規定用量的全氟己酮并使其均勻地充滿整個防護區的滅火系統。按一定的應用條件進行設計計算,將滅火劑從儲存裝置經由干管支管輸送至噴放組件實施噴放的滅火系統。按照一定的應用條件,將滅火劑儲存裝置和噴放組件預先設計、組合成套的滅火系統,預制滅火系統包括自動跟蹤定位式、懸掛式、架柜式、探火管式等型式滅火系統。用一套全氟己酮滅火劑儲存裝置通過管網的選擇分配,保護兩個或兩個以上防護區的滅火系統。以全氟己酮滅火劑作為滅火介質,利用紅外線、數字圖像或其他火災探測組件,對火、溫度等的探測進行早期火災的自動跟蹤定位,并運用自動控制技術來實現滅火的固定射流滅火系統。系統主要由探測組件及自動控制裝置、滅火裝置、噴放組件和消防控制裝置等組成。以全氟己酮滅火劑為滅火介質,由火災探測器件、控制器件和懸掛滅火裝置組成的滅火系統。利用探火管中的壓力下降打開容器閥,滅火系劑通過釋放管從噴嘴向防護區內噴射一定濃度的滅火劑,撲滅火災的自動探火滅火系統。由全氟己酮滅火劑瓶組、管路、噴嘴、信號反饋部件、檢漏部件、驅動部件、減壓部件、火災探測部件、控制器組成的能自動探測并實施滅火的框架式或柜式滅火系統。在101 kPa大氣壓和規定的溫度條件下,撲滅某種火災所需全氟己酮在空氣中的最小體積百分比。當火源引入時,在101 kPa大氣壓和規定的溫度條件下,能抑制空氣中任意濃度的易燃可燃氣體或易燃可燃液體蒸汽的燃燒發生,所需的全氟己酮在空氣中的最小體積的百分比。在防護區內維持設計規定的全氟己酮濃度使火災完全熄滅所需的時間。全氟己酮噴放時,防止防護區內氣壓超過允許壓強,泄放壓力的開口。L——管道計算長度(m),為計算管段中沿程長度與局部損失當量長度之和。Pm——過程中點時儲存容器內壓力(MPa,絕對壓力)。Po——全氟己酮滅火劑儲存容器增壓壓力(MPa,絕對壓力)。H——過程中點時,噴頭高度相對儲存容器內液面的位差(m)。QX——全氟己酮滅火劑在防護區的平均噴放速率(kg/s)。S——全氟己酮滅火劑過熱蒸氣在101 kPa和防護區最低環境溫度下的比容(m3/kg)。VO——噴放前,全部儲存容器內的氣相總容積(m3)。W——防護區全氟己酮滅火劑滅火或惰化設計用量(kg)。

4.1.1 滅火劑儲存裝置、驅動裝置、火災探測與控制裝置、閥門及管道等系統組件,應采用經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產品,且應滿足系統的設計要求。4.1.2 滅火系統的儲存裝置72 小時內不能重新充裝恢復工作的,應按系統原儲存量的100 %設備備用。4.1.3 滅火劑儲存裝置應設耐久的固定銘牌,并應標明每個儲存容器的出廠編號、容積、滅火劑名稱、充裝量、充裝日期和充壓壓力等;容器閥和集流管之間應采用撓性連接,儲存容器和集流管應采用支架固定。4.2.1.1 全氟己酮滅火劑儲存裝置應采用耐高溫、耐高壓、耐腐蝕的材料制造。選用標稱工作壓力不小于最大工作壓力1.5 倍的儲存容器,并應符合下列要求:a) 全氟己酮滅火劑儲存容器應采用耐腐蝕材料制作,且與滅火劑直接接觸的內壁不應對滅火劑的性能產生不利影響;b) 全氟己酮滅火劑儲存容器應符合有關壓力容器規定及國家相關安全要求;c) 全氟己酮滅火劑儲存容器上應設耐久銘牌,以及標明藥劑種類、型號、出廠及充裝日期的標志;不同種類、不同牌號、不同批次的滅火劑不得混存;d) 同一集流管上的全氟己酮滅火劑儲存容器的規格、充裝壓力和充裝量應相同。4.2.1.2 額定增壓壓力分為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4.2.1.3 滅火劑儲存容器中的單位充裝率,應符合以下規定:a) 一級增壓儲存容器,不應大于1 480(kg/m3);b) 二級增壓儲存容器,不應大于1 440(kg/m3);c) 三級增壓儲存容器,不應大于1 200(kg/m3)。4.2.2.1 滅火裝置設計為儲壓式時,驅動氣體與藥劑儲存同一容器內;滅火裝置設計為備壓式時,可采用一組或多組氣瓶驅動。4.2.2.2 使用氮氣瓶供氣時,出口閥后部應設置減壓閥,出氣量和出氣壓力應滿足滅火裝置的設計需要,在額定工作壓力和最大供氣流量下,連續供氣時間應大于裝置連續工作時間,氮氣瓶組、減壓閥和連接管道應工作平穩、安全可靠。4.2.2.3 氮氣瓶應滿足國家標準《工業氮》GB/T 3864 中氮氣瓶的要求;減壓閥應滿足國家標準《減壓閥一般要求》GB/T 12244 中氣體減壓閥的要求,工作壓力和流量應與裝置的工作壓力范圍和流量范圍相適應。4.2.2.4 使用2 組以上氮氣瓶供氣時,減壓閥出氣口處應使用集氣排,集氣排的壓力和流量應大于裝置工作壓力和流量的2 倍。4.3.1 噴頭應有型號、規格的永久性標識。設置在有粉塵、油霧等防護區的噴頭,應設有防護裝置。4.3.2 噴頭的布置應滿足噴放后的滅火劑在防護區內均勻分布的要求。當保護對象屬可燃液體時,噴頭射流方向不應朝向液體表面。4.3.3 噴頭周圍不應有影響滅火劑噴灑的障礙物。4.4.1 管網滅火系統應設自動控制、手動控制和機械應急操作三種啟動方式。預制滅火系統應設自動控制和手動控制兩種啟動方式。4.4.2 自動控制裝置應在接到兩個獨立的火災信號后聯動啟動。手動控制裝置和手動與自動轉換裝置應設在防護區疏散出口的門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安裝高度為中心點距地面1.3 m~1.5 m。機械應急操作裝置應設在儲瓶間內或防護區疏散出口門外便于操作的地方。4.4.3 全氟己酮滅火系統的操作與控制,應包括對相應防護區開口封閉裝置、通風機械和防火閥等設備的聯動操作與控制。4.4.4 組合分配系統啟動時,選擇閥應在容器閥開啟前或同時打開。5.1.1 滅火系統可適用于文物建筑、數據機房、貴重設備間、精密儀器室、電力設備室、圖書檔案館、潔凈廠房、石油化工及帶電設備和有人值守的場所。5.1.2 當幾種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時,其滅火設計濃度或惰化設計濃度,應按其中最大的滅火濃度或惰化濃度確定。5.1.3 滅火系統應采用氮氣增壓輸送。氮氣的含水量應小于0.006 %。5.1.5 系統的滅火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滅火濃度的1.3 倍,惰化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惰化濃度的1.1 倍。5.1.6 圖書、檔案、票據和文物資料庫等防護區,滅火設計濃度宜采用8 %。5.1.7 油浸變壓器室,帶油開關的配電室和自備發電機房等防護區,滅火設計濃度宜采用7 %。5.1.8 通訊機房和電子計算機房等防護區,滅火設計濃度宜采用6.5 %。5.1.9 在通訊機房和電子計算機房等防護區,設計噴放時間不應大于8 s;在其他防護區,設計噴放時間不應大于10 s。a) 木材、紙張、織物等固體表面火災,宜采用20 min;b) 通信機房、電子計算機房內的電氣設備火災,宜采用5 min;5.1.11 滅火濃度、惰化濃度可按本標準附錄A 中的規定取值。附錄A 中未列出的,應經試驗確定。a) 防護區宜以固定的單個封閉空間劃分,當同一區間的吊頂層和地板下需同時保護時可合為一個防護區;b) 當采用管網滅火系統時,一個防護區的面積不宜大于800m2,容積不宜大于3600 m3;c) 當采用預制滅火裝置時,一個防護區的面積不宜大于500m2,容積不宜大于1600 m3。5.2.2 防護區的最低環境溫度不宜低于-40 ℃,最高環境溫度不宜高于65 ℃。5.2.3 防護區圍護結構承受內壓的允許壓強不宜低于1200Pa。5.2.4 防護區滅火時應保持封閉條件,防護區內除泄壓口外的開口應能自行關閉。5.2.5 滅火后的防護區應進行通風換氣,地下防護區和無窗或設固定窗扇的地上防護區,應設置機械排風裝置,排風口宜設在防護區的下部并應直通室外。通信機房、電子計算機房等場所的通風換氣次數應不少于每小時5 次。5.3.1 滅火系統防護區內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 的規定,當選用管路采樣式吸氣感煙火災探測器時,優先選用高靈敏型探測器。5.3.2 設有消防控制中心的場所,管網滅火系統應將各防護區滅火系統的動作信息反饋至消防控制中心。5.3.3 滅火系統的供電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氣動力源應保證系統操作和控制需要的壓力和氣量。5.4.1 當防護區面積大于500 m2 或容積大于1 600 m3 時,宜選用管網滅火系統。5.4.2 當防護區不便安裝管網或無法固定管網時,且防護區的面積不大于800 m2,容積不大于3600m3,可選用預制滅火系統。5.4.3 當防護區未設置或無法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宜選用自動跟蹤定位全氟己酮滅火系統。5.4.4 當防護區空間體積不大于60m3或較大空間體積劃分為多個相對封閉且不大于60 m3的防護區時,宜選用探火管式全氟己酮滅火系統。5.5.1 儲存裝置的布置,應便于操作、維修及避免陽光照射。5.5.2 操作面距墻面或兩操作面之間的距離,不宜小于1.0 m,且不應小于儲存容器外徑的1.5 倍。5.5.3 儲瓶間的門應向外開啟,儲瓶間內應設應急照明。5.5.4 儲瓶間應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地下儲瓶間應設機械排風裝置,排風口應設在下部,可通過排風管排出室外。5.5.5 儲瓶間禁止設置在潮濕、高溫或腐蝕性等特殊環境。6.1.1 滅火劑設計用量應保證在保護范圍內,同時開放的滅火系統在規定時間內持續噴射滅火劑的用量。6.1.2 管網滅火系統的儲存裝置宜設在專用儲瓶間。儲瓶間宜靠近防護區。并應符合建筑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有關規定及有關壓力容器存放的規定。6.1.3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防護區采用組合分配系統時,一個組合分配系統所保護的防護區數量不宜超過6 個。當防護區數量超過6 個時,儲瓶間應設置在防護區中心部位或相對均衡部位。6.1.4 組合分配系統的滅火劑儲存量,應按儲存量最大的防護區確定。

6.2.2 防護區的泄壓口宜設在外墻上,應位于防護區凈高的2/3 以上。6.3.1 噴頭應布置在頂板或吊頂下易于接觸到火災熱氣流并有利于均勻噴灑滅火劑的位置。當噴頭附近有障礙物時,應增設補償噴射強度的噴頭。6.3.2 凈空高度大于800mm的悶頂和技術夾層內有可燃物時,應設置噴頭;當該部位無可燃物時,可不設。6.3.3 噴頭的保護高度和半徑應符合表1 規定。

W——防護區全氟己酮滅火劑滅火或惰化設計用量(kg);S——滅火劑過熱蒸氣在 101 kPa和防護區最低環境溫度下的比容(m3/kg);6.4.2 滅火劑在101 kPa 大氣壓不同溫度下的過熱蒸氣比容,應按下式計算:S= K1 ×K2T...................................... (3)K1——海拔高度修正系數取值,K1=0.066 4;K2——海拔高度修正系數取值,K1=0.000 274。6.4.3 當環境溫度及設計濃度已確定時,滅火劑設計用量值可直接在附錄C 中選取。6.4.4 系統滅火劑的儲存量應為防護區滅火設計用量或惰化設計用量與系統中噴放不盡的剩余量之和。噴放不盡的剩余量,可按照防護區滅火設計用量或惰化設計用量的5 %計取。

6.5.3 管網阻力損失宜采用噴放全氟己酮滅火劑設計用量50 %時(過程中點)的儲存容器內壓力和該點瞬時流量進行計算,且認定該瞬時流量等于平均設計流量。6.5.4 過程中點時儲存容器內壓力,宜按下式計算:

Pm ——過程中點時儲存容器內壓力(MPa,絕對壓力);P0 ——全氟己酮滅火劑儲存容器增壓壓力(MPa,絕對壓力);V0 ——噴放前,全部儲存容器內的氣相總容積(m3);? ——全氟己酮滅火劑液體密度(kg/m3),20 ℃時為1 616 kg/m3;W ——防護區全氟己酮滅火劑滅火或惰化設計用量(kg);


H ——過程中點時,噴頭高度相對儲存容器內液面的位差(m);
—全氟己酮滅火劑液體密度(kg/m3),20 ℃時為1 616 kg/m3;6.5.9 系統管道應采用防晃、抗震金屬支、吊架固定在建筑構件上。支、吊架應能承受管道和充滿藥劑時的重量及沖擊,其間距不應大于表2 的規定;支、吊架應進行防腐處理。

7.1.1 一個防護區設置的預制滅火系統,其裝置數量不宜超過10 臺。7.1.2 同一防護區的預制滅火系統多于一臺時,應能同時啟動,其動作響應時差不得大于2s。7.1.3 緊急啟停按鈕、手動報警按鈕應設在防護區門口明顯和便于操作的位置,下沿應距地面1.3 m~1.5 m。7.1.4 應禁止應用在高溫、潮濕、腐蝕、震動或有光照等空間環境,當安裝在特殊環境時應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或方案;安裝應牢固可靠,不得傾斜或倒置安裝。7.2.1 根據保護對象的實際情況,防護區宜以固定的單個封閉空間劃分。保護對象周圍的空氣流動速度不宜大于2 m/s,必要時應采取擋風措施。滅火系統自動噴射時,不應受到梁柱等障礙物的阻擋。7.2.2 自動跟蹤定位全氟己酮滅火系統的控制部分應設有自動和手動兩種功能,且可相互切換。宜設機械應急啟動功能。7.2.3 自動跟蹤定位全氟己酮滅火系統的最大保護距離應符合表3 的要求。

7.2.4 自動跟蹤定位全氟己酮滅火系統應自帶應急電源,保證外部斷電的情況下仍能正常啟動滅火系統。7.3.1 懸掛式全氟己酮滅火系統應設置在保護區域上方或側方。7.3.2 滅火系統的控制部分應設有自動和手動兩種功能,且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切換。每個滅火單元至少設置一個手動緊急啟動按鈕。7.3.3 當采用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滅火系統應在收到同一防護區兩個獨立的火災探測信號后自動啟動。7.3.4 滅火系統的持續噴射時間不應大于10 s。7.3.5 滅火系統保護高度和半徑應符合表4 要求。

7.4.1 適用于保護區相距較遠,不便安裝組合分配系統的場合,可由一套或者數套架柜式滅火系統組成。7.4.3 滅火系統的滅火劑儲存量,應為防護區的滅火設計用量和儲存容器內的滅火劑剩余量之和。7.4.4 滅火系統的控制部分應設有自動、手動和機械啟動三種功能,且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切換。7.4.5 當采用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滅火系統應在收到同一防護區兩個獨立的火災探測信號后自動啟動。7.5.1 探火管式全氟己酮滅火系統的型式和滅火劑類型應與保護對象火災特點應相適應。應有自動控制和手動控制兩種控制方式。7.5.2 采用探火管式全氟己酮滅火系統時,防護區的容積不應大于60m3。7.5.3 保護對象周圍的空氣流動速度不宜大于2m/s。7.5.4 1 個防護區設置的探火管全氟己酮滅火系統不應超過4 套,并應能同時啟動,其動作響應時差不應大于2s。7.5.5 探火管宜布置在保護對象的正上方,探火管管徑中心線與保護對象的距離不應大于600mm。當探火管布置在保護對象的側方或下方時,探火管管徑中心線與保護對象的距離不應大于160mm,探火管的彎曲半徑不宜小于其外徑的15 倍。7.5.6 探火管管道上應設壓力表,其標度盤應設紅綠區。

8.1.1 設備平面布置圖、系統圖、安裝詳圖等施工圖及有關技術文件應齊全:b) 滅火系統組件、管件及其它設備、材料應能保證正常施工;c) 施工現場及施工中使用的水、電、氣應滿足連續施工的要求。8.1.2 滅火系統施工前,應對滅火系統的組件、管件及其它設備、材料進行現場檢查,確認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8.1.3 管材、管件應進行進場檢驗,并符合下列要求:c) 非金屬密封墊片應質地柔韌、無老化變質或分層現象,表面無折損、皺紋等缺陷;d) 法蘭密封面應完整、光潔,不得有毛刺和徑向溝槽;螺紋連接的螺紋應完整、無損傷。8.2.1 管網全氟己酮滅火系統的管道安裝應符合國家標準《細水霧滅火系統技術規范》GB 50898 的有關規定且應符合下列規定:a) 輸送滅火劑的管道應采用無縫鋼管。其質量應符合國家標準《輸送流體用無縫鋼管》GB/T 8163、國家標準《高壓鍋爐用無縫鋼管》GB 5310 等的相關規定。無縫鋼管內外應采取防腐措施,防腐措施宜采用熱鍍鋅或其他符合環保要求的方式;b) 當輸送滅火劑的管道安裝在腐蝕性較大等特殊環境時,應采用不銹鋼管。其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流體輸送用不銹鋼無縫鋼管》GB/T 14976 的相關規定;c) 輸送驅動氣體的管道,宜采用銅管,其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拉制銅管》GB 1527 的相關規定;d) 管道的連接,當公稱直徑小于或等于80 mm 時,宜采用螺紋連接;大于80 mm 時,宜采用法蘭、溝槽連接。a) 滅火系統供給干管外表面整體應噴涂或粉刷紅色標志;b) 當管道數量較多或者與其他管道涂色相矛盾時,可涂相應的150 mm 寬的紅色色帶或色環;c) 吊頂內、裝飾板包封或其他隱蔽工程的滅火系統供給管道可不做涂色標志。管網滅火系統的噴頭安裝應符合國家標準《細水霧滅火系統技術規范》GB 50898的有關規定且符合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安裝施工應符合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66的有關規定。管網滅火系統試壓和沖洗的一般規定應符合國家標準《細水霧滅火系統技術規范》GB 50898的有關規定。當安裝使用環境不滿足水壓強度試驗時,可用氣壓試驗代替,要求應符合國家標準《細水霧滅火系統技術規范》GB 50898的有關規定。管道進行吹掃且應符合國家標準《細水霧滅火系統技術規范》GB 50898的有關規定。8.5.2.1 滅火系統調試應符合國家標準《細水霧滅火系統技術規范》GB 50898 的有關規定。8.5.2.2 滅火系統應進行整體噴氣試驗,試噴時可采用壓縮空氣或氮氣進行且符合下列規定:a) 壓縮空氣或氮氣儲存容器與被試驗的防護區或保護對象用的滅火劑儲存容器的結構、型號、規格應相同,連接與控制方式應一致,壓縮空氣或氮氣的充裝壓力按設計要求執行。壓縮空氣或氮氣儲存容器數不應少于滅火劑儲存容器數的20 %,且不得少于一個;3) 信號反饋裝置動作后,防護區門外的氣體噴放指示燈應工作正常;4) 儲存容器間內的設備和對應防護區或保護對象的滅火劑輸送管道無明顯晃動和機械性損壞;5) 試驗氣體能噴入被試防護區內或保護對象上,且應能從每個噴嘴噴出。8.5.2.3 滅火系統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聯動實驗,應符合國家標準《細水霧滅火系統技術規范》GB50898 的有關規定。8.6.1 預制滅火系統及其控制器、聲光報警器的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并固定牢靠。8.6.2 預制滅火系統周圍空間環境應符合7.1.4 的要求。系統竣工后應進行工程驗收,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滅火系統的驗收應符合國家標準《細水霧滅火系統技術規范》GB 50898的有關規定。滅火系統投入運行前應對施工質量進行驗收,并按本規范附錄D記錄,驗收應包括下列內容:b) 在儲存裝置上應設耐用的固定銘牌,標明每個容器的編號、皮重、滅火劑名稱、充裝量、充裝日期和增壓壓力等;c) 管道及管件的規格、型號、位置、連接方式及安裝質量;g) 驅動裝置:檢查數量:全數檢查;檢查方法:觀察和量測及試驗檢查;h) 滅火系統投入運行前應對系統功能進行驗收,并按本規范附錄D 記錄;10.1.1 滅火系統投入運行前,使用單位相關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人員培訓且合格后,方可進行該系統的運行操作及維護,并做好運行和維護記錄。建立健全該系統的整套文字性記錄資料。10.1.2 滅火系統投入運行時,維護、管理應具備下列資料:a) 系統組件的安裝使用說明書、產品質量證明文件;10.1.3 對檢查和試驗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解決,對損壞或不合格者應立即更換,并應復原系統。每月應對系統進行檢查,并應按本規范附錄E記錄,檢查內容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c) 壓力表、集流管、金屬軟管、管道及附件不應有損傷;d) 對自動控制設施及操縱機構進行檢查,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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