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評估的基本要求、評估程序、評估方法和要求、評估內容、評分及結果判定、評估報告、檔案管理的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評估。
本文件不適用于工業生產工藝專項的消防安全評估。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DB11/T 3034 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服務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評估 fire safety assessment for workplace
4 基本要求
4.1 單位消防安全評估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組織開展,遵循合法、全面、準確、高效、經濟的原則。
4.2 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應具備相關的從業條件和資格,執業范圍應與其從業條件、資格和服務內容相符合。
4.3 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具備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其他評估人員應為注冊消防工程師或具備消防行業特有工種四級及以上職業資格。
4.4 評估機構在評估過程中應結合被評估單位實際情況,通過文字、圖片、影像、實物、電子檔案等方式留存評估過程的痕跡化資料。
4.5 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因消防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修訂導致不符合現行消防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的,應按照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則進行評判。
a)消防驗收合格或消防驗收備案的建筑物,使用過程中未進行改造或裝修的,可依據當時的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評估,但應按現行的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提出改進建議;
b)消防驗收合格或消防驗收備案的建筑物,使用過程中進行改造或裝修未重新報驗的,應依據現行的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評估;
c)已經過消防設計審核的建筑物,但未經消防驗收或備案的,可依據消防設計審核時的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評估,但應按現行的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提出改進的建議;
d)未按規定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筑物,應依據現行的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評估;
e)委托單位無法提供消防設計審核或驗收備案文件的,可依據委托單位提供的建設時間執行的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評估,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4.6 采用特殊消防設計的建筑物,應按照當時的工程項目消防設計文件、特殊消防設計評估文件、專家論證會議紀要及相關材料、主管部門備案及有關批復文件等進行評估。
4.7 對文物建筑進行消防安全評估時,提出的消防安全隱患問題及整改建議應符合文物建筑的特殊性,充分考慮對文物建筑的“最小干預”原則。
4.8 委托單位應為評估活動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真實、全面地提供評估所需要的技術資料,確定相關人員,配合評估機構開展檢查、測試、調查、演練等評估活動。
4.9 消防安全評估工作除應依據本文件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以及北京市的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和相關主管部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4.10 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應保守委托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5 評估程序
5.1 合同簽訂
5.1.1 評估機構承接評估業務,應與委托單位簽訂技術服務合同,簽訂技術服務合同前應進行合同評審。
5.1.2 合同中應明確評估范圍、評估依據、評估內容、評估期限、評估成果等。委托單位有特殊要求的,應在合同中明確。
5.2 成立項目組
5.2.1 評估機構應成立評估項目組,明確項目負責人。
5.2.2 涉及特殊行業、場所及項目有特殊需求時,宜聘請相關專業技術專家參與評估工作。
5.3 評估準備
5.3.1 應了解委托單位的評估需求、目的和要求。
5.3.2 應與委托單位確定現場評估需要委托單位配合的人員和技術需求。
5.3.3 開展現場評估前應搜集評估需要的資料,確定適用的標準規范,必要時可到項目現場調研。
5.3.4 應根據評估對象的實際情況編制消防安全評估工作計劃(方案),明確工作任務、工作標準、工作期限、工作人員及分工等。
5.3.5 評估所需要的儀器設備應經計量/檢定或校準,并在有效期內。
5.3.6 委托單位應配合提供評估項目所必需的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5.4 現場評估
5.4.1 現場評估前,項目組成員與委托單位人員應共同組織召開評估交底協調會議。
5.4.2 應按照第6章評估方法和抽查原則,對第7章的評估內容開展現場評估,消防安全評估記錄表見附錄A。
5.4.3 評估人員應如實填寫原始記錄、留存影像資料,字跡清晰、信息完整。
5.4.4 在評估過程中,委托單位對項目組發現的消防安全問題已經當場改正的,可不再記入評估記錄表。
5.4.5 現場評估后,應召開評估現場情況反饋會議。
5.4.6 委托單位應有專人配合現場評估工作,必要時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單位可配合設備設施評估測試。
5.4.7 負責消防設施操作的人員,應持有四級及以上消防設施操作人員(維保方向)證書。
5.5 報告編制
5.5.1 評估機構應根據現場評估反饋會議確認的評估情況和結果,編制消防安全評估報告。
5.5.2 評估報告編制要求詳見第9章。
5.6 報告審核
5.6.1 評估機構應對消防安全評估報告進行內部審核。
5.6.1.1 項目負責人應負責對評估報告進行校核,若項目負責人是報告編制人員,校核人員應為項目組其他人員;
5.6.1.2 技術負責人負責對評估報告進行技術審核;
5.6.1.3 必要時可組織召開評估報告內審會,內審會人員應由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組成員組成,可邀請行業技術專家參與。
5.6.2 根據項目情況,委托單位可組織專家評審會,對評估報告進行評審。
5.6.3 評估報告審核、評審應形成記錄。
5.7 出具報告
5.7.1 及時出具消防安全評估報告。
5.7.2 委托單位應與評估機構簽署評估成果確認單(參見附錄B)。
5.8 建立檔案
5.8.1 應按照評估機構檔案管理要求,及時整理項目資料,完成項目歸檔。
5.8.2 檔案管理要求詳見第10章。
6.1 評估方法
6.1.1 根據評估內容的特點采取資料核查和現場檢查測試兩者相結合的方法。現場檢查測試包含以下三種形式:
a)人員詢問、考核;
b)現場勘測;
c)設施、設備功能檢測。
6.1.2 資料核查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查閱、核對下列內容:
a)單位取得的消防法律文書、證照;
b)人員職業/執業資格證書;
c)消防相關規章制度、規程;
d)消防相關記錄、檔案;
e)消防設施檢測報告、電氣防火檢測報告、油煙道清洗報告、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記錄等。
6.1.3 現場檢查測試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a)對相關人員進行詢問或知識、技能測試、考核;
b)對各項消防制度的落實情況現場查看;
c)查看建筑/場所的實際使用情況;
d)查看建筑防火滿足相關規定的情況;
e)查看建筑消防設施和器材的設置、配置情況;
f)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功能進行抽查測試。
6.2 抽查比例
6.2.1 人員
6.2.1.1 現場詢問消防安全管理人職責掌握情況。
6.2.1.2 現場提問至少2名防火檢查人員、2名防火巡查人員,核查防火檢查、巡查情況。
6.2.1.3 通過現場提問、實地操作等形式,檢查被評估單位員工參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安全知識的掌握情況,員工總數在100人以上的,檢查不同部門、崗位的員工,總數不應少于20人;員工總數不足100人的,檢查不同部門、崗位的員工,總數不應少于10人;員工總數不足10人的,全數檢查。
6.2.1.4 提問至少2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員工,檢查崗位職責掌握情況。
6.2.1.5 提問微型消防站的站長及至少1名消防員,檢查職能職責掌握情況。
6.2.1.6 提問至少2名承擔滅火和組織疏散任務的人員,檢查預案熟悉及參加演練情況。
6.2.1.7 提問至少1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檢查是否掌握消防設施操作和應急處置規程情況。
6.2.2 建筑防火
應對評估范圍內的每個防火分區全部檢查。
6.2.3 消防設施
應對各子項的檢查內容進行全數評估,消防設施功能測試不應低于DB11/T 3034中的抽樣比例。
7 評估內容
7.1 消防安全管理單項評估
消防安全管理單項的評估內容應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子項:
a)消防安全合法性;
b)消防工作組織;
c)消防安全制度;
d)防火檢查巡查及隱患整改;
e)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f)安全疏散設施管理;
g)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
h)消防控制室管理;
i)用火、用電、用油、用氣管理;
j)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
k)專職消防隊;
l)志愿消防力量(包括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
m)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管理。
7.2 建筑防火單項評估
建筑防火單項的評估內容應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子項:
a)消防救援設施;
b)總平面布局;
c)平面布置與防火分隔;
d)安全疏散與避難設施;
e)建筑結構耐火;
f)建筑內部裝修;
g)建筑構造;
h)供暖、通風和空調系統;
i)非消防電氣線路與設備。
7.3 消防設施單項評估
消防設施單項的評估內容應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子項:
a)消防供配電設施;
b)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c)消防給水設施;
d)消火栓系統;
e)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f)水噴霧滅火系統;
g)細水霧滅火系統;
h)消防炮滅火系統;
i)泡沫滅火系統;
j)氣體滅火系統;
k)干粉滅火系統;
l)防煙系統;
m)排煙系統;
n)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o)消防應急廣播系統;
p)消防專用電話;
q)防火分隔設施;
r)消防電梯;
s)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
t)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u)消防設備電源監控系統;
v)滅火器;
w)獨立式感煙探測器。
7.4 特殊場所設備設施防火評估
7.4.1 變電站設備設施單項評估
變電站設備設施單項的評估內容應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子項:
a)變壓器及其他帶油電氣設備;
b)排油注氮滅火系統;
c)電纜及電纜敷設;
d)防雷保護。
7.4.2 汽車加油加氣站設備設施單項評估
汽車加油加氣站設備設施單項的評估內容應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子項:
a)加油工藝設施;
b)LPG加氣工藝及設施;
c)CNG加氣工藝及設施;
d)LNG和L-CNG加氣工藝及設施;
e)其他評估內容。
7.4.3 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設備設施
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設備設施單項的評估內容應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子項:
a)設置場所要求;
b)設備設施要求;
c)電氣防火要求。
7.4.4 城鎮燃氣設備設施
城鎮燃氣設備設施單項的評估內容應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子項:
a)燃氣輸配場站;
b)輸氣管道及調壓設施;
c)燃氣應用。
7.4.5 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
a)充電設施選址;
b)充電系統;
c)供電系統;
d)配套設施。
7.4.6 電動汽車充電站設施
a)充電站選址及充電設備布置;
b)充電系統;
c)供配電系統及建筑電氣;
d)監控系統。
8 評分及結果判定
8.1 一般規定
8.1.1 以下情況不參與評估結果的判定:
a)消防安全合法性;
b)依據消防技術標準不需要設置的評估項。
8.1.2 依據消防技術標準應設置且未設置的評估項,該項不得分。
8.1.3 單位積極響應國家政策,采取以下技術或手段并取得一定成績,評估時應作為消防安全管理單項的加分項,加分項及分值如下(最高加3分):
a)單位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加1分);
b)單位聘請注冊消防工程師且已在本單位注冊從事消防安全相關工作的(加 0.5分);
c)單位聘請消防設施操作員(維保方向)且從事消防設備設施操作的(加0.5分);
d)被評估單位在日常消防管理中采用了相應技防措施(智慧消防、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監督系統、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與城市遠程監控系統聯網等)且運行正常的(加 1 分);
e)消防控制室和安防視頻監控中心合并設置且能夠輔助火警信息早期確認的(加0.5分)。
8.2 直接判定
8.2.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對應的消防安全評估單項評估結果直接判定為“差”:
a)未依法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的;
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c)旅館、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d)易燃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儲罐(區)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固定滅火、冷卻、可燃氣體濃度報警、火災報警設施;
e)建筑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f)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g)公眾聚集場所違反消防技術標準,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
h)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儲罐區,未設置在城市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的;
i)甲、乙類生產場所和倉庫設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的;
j)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人員密集場所、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與人員密集場所、居住場所的防火間距小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值的75%;
k)未依法建立專職消防隊的;
l)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動場所,所在樓層位置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m)人員密集場所的居住場所采用彩鋼夾芯板搭建,且彩鋼夾芯板芯材的燃燒性能等級低于GB 8624規定的A級;
n)城市建成區內的加油站、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的儲量達到或超過GB 50156對一級站的規定。
8.3 評估單項綜合判定
8.3.1 評分原則
a)按照附錄A、附錄C檢查內容、評分標準對評估項采取扣分制方式進行評分;
b)對發現的問題根據對應的扣分項扣分,當下級扣分項總分大于上級扣分項時,上級扣分項扣完為止。
8.3.2 綜合得分
綜合得分計算如式(1):
……(1)
式中:
M——評估單項綜合得分;
Py——評估單項實際得分;
Pz——評估單項應得分(應得分=總分-所有不參與評估結論判定項的分數)。
8.3.3 最終得分
最終得分計算如式(2):
式中:
N——評估單項最終得分;
M——評估單項綜合得分;
mi ——第i個加分項。
8.3.4 評估單項結果判定
按照消防安全評估記錄表,計算出評估單項最終得分。單項評估結果分為“好、較好、一般、差”,按照表1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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