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按消防應急燈具的控制方式可分為集中控制型系統和非集中控制型系統。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 GB51309-2018
3.1.2 系統類型的選擇應根據建、構筑物的規模、使用性質及日常管理及維護難易程度等因素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場所應選擇集中控制型系統;
2 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但未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場所宜選擇集中控制型系統;
3 其他場所可選擇非集中控制型系統。
條文說明: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場所一般為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或設置了自動滅火系統、機械防排煙系統且建筑規模較大的建、構筑物,這些場所普遍具有建筑規模大、使用性質復雜、火災危險性高、疏散路徑復雜等特點,發生火災時人員安全疏散的難度較大。設置集中控制型系統時,應急照明控制器可以根據火災發生、發展及蔓延情況按預設邏輯和時序控制其所配接燈具的光源應急點亮,為人員安全疏散及滅火救援提供必要的照度條件、提供正確的指示導引信息,從而有效保障人員的快速、安全疏散;同時,應急照明控制器能夠實時監測其所配接燈具、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的工作狀態,及時提示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對存在故障的系統部件進行維修、更換,以確保系統在火災等緊急情況下能夠可靠動作,從而發揮系統應有的消防功能。因此,在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場所應選擇集中控制型系統。
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但未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場所,為了便于系統的日常維護也宜選擇集中控制型系統。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疏散照明:
1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避難層(間);
2 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和建筑面積大于200m2的營業廳、餐廳、演播室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3 建筑面積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動場所;
4 公共建筑內的疏散走道;
5 人員密集的廠房內的生產場所及疏散走道。
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層廠房(庫房)和甲、乙、丙類單、多層廠房,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員密集的場所的疏散門的正上方;
2 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墻面或地面上。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間距不應大于20m;對于袋形走道,不應大于10m;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于1.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