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員密集型場所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
4.3 人員密集場所應結合本場所的特點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體系和機制,自行開展或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定期開展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并宜采用先進的消防技術、產品和方法,保證建筑具備消防安全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修訂版)
第七十三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四)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游、宗教活動場所等。
二、高層建筑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5號)
第三十九條 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務單位、統一管理人應當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整棟建筑的消防安全評估。消防安全評估報告應當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問題、火災隱患以及改進措施等內容。
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2.1.1 高層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單層廠房、倉庫和其他民用建筑。
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五)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由具有資質的機構定期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
公開
(說明:學校、幼兒園開展消防安全評估的依據)
四、火災高危單位
《廣東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七條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職責外,還應履行下列職責:
(三)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評估;
第十六條 火災高危單位應每季度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評估,每年委托具有資質的機構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評估,并在每年度12月10日前將年度評估報告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依據《廣東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火災高危單位,是指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中容易發生造成群死群傷、重大財產損失或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的單位或場所。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確定為火災高危單位:
(一)建筑面積>1.5萬平方米的下列場所:
1.商場、市場、會堂、展覽館;
2.綜合經營購物、餐飲、休閑、娛樂、會議、展覽等3個以上項目的公眾聚集場所;
(二)看臺座位數量>2.5萬個的體育場,看臺座位數量超過8千個的體育館;
(三)建筑面積超過2千平方米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四)床位數>500個的賓館、飯店,
床位數>500個的醫院、養老院、福利院,
床位數超過300個的寄宿制托兒所、幼兒園;
床位數超過1000個的寄宿制中、小學校
床位數超過1萬個的寄宿制高等學校,,
(五)單個生產車間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且同一時間同一建筑物內從業人員數量超過1千人的勞動密集型企業;
(六)采用木結構或者磚木結構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七)生產、儲存甲、乙類氣體總儲量超過2500立方米,
生產、儲存甲、乙類固體、纖維總儲量超過5000噸的單位,
生產、儲存甲、乙類液體總儲量超過3萬立方米,或者占地面積超過3萬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經營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經營單位;
(八)民用機場,候車室建筑面積超過10000平方米的火車站,候車(船)廳建筑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的客運車站及客運碼頭;
(九)其他容易發生造成群死群傷、重大財產損失或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的單位或場所。
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公共建筑、建筑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的地下公共建筑、城市地下軌道交通工程,應按照本規定對火災高危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五、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廣東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規定》
第六條 對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但未取得消防行政許可或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手續的,行業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督促其參照火災高危單位加強自我管理,每年自行委托具有資質的機構至少開展1次消防安全評估,并根據評估情況分別處理:
(一)經評估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在補辦消防行政許可或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手續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確定其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予以備案;
(二)經評估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嚴重火災隱患且不能整改消除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依法進行處罰,并按規定提請本級政府掛牌督辦,同時抄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依據《廣東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
1.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含本數,下同)以上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商店、市場);
2.客房數在50間以上的賓館(旅館、飯店);
3.公共的體育場(館)、會堂;
4.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公共娛樂場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條所列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1.住院床位在50張以上的醫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養老院;
3.學生住宿床位在100張以上的學校;
4.幼兒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1.縣級以上的黨委、人大、政府、政協;
2.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四、廣播、電視和郵政、通信樞紐:
1.廣播電臺、電視臺;
2.城鎮的郵政、通信樞紐單位。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1.候車廳、候船廳的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運車站和客運碼頭;
2.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1.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圖書館、展覽館;
2.公共博物館、檔案館;
3.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1.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
2.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灌裝站、調壓站;
3.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倉庫(堆場、儲罐場所);
4.營業性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液化石油氣供應站(換瓶站);
5.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標準,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性質的單位及其標準,由省級公安消防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九、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生產車間員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裝、鞋帽、玩具等勞動密集型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1.國家和部(委)級科研單位;
2.省級重點科研單位。
十一、高層公共建筑、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倉庫和堆場,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1.高層公共建筑的辦公樓(寫字樓)、公寓樓等;
2.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國家儲備糧庫、總儲量在10000噸以上的其他糧庫;
4.總儲量在500噸以上的棉庫;
5.總儲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場;
6.總儲存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的可燃物品倉庫、堆場;
7.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十二、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1.建筑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游客服務中心、大型高速公路服務區;
2.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銀行、保險機構;
3.交易廳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證券、期貨等金融交易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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